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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气体灭火系统的适用和禁用范围

发布日期:2026-03-28 17:17:58   浏览量:527

 气体灭火系统一般按照灭火介质命名,目前比较常见的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、七氟丙烷灭火系统、惰性气体灭火系统。其中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IG541(氩气、氮气、二氧化碳)灭火系统、IG01(氩气)灭火系统、IG100(氩气)灭火系统、IG55(氩气、氮气)灭火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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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各种气体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如下:

1、二氧化碳灭火系统

  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,液体火灾或石蜡、沥青等可融化的固体火灾,固体表面火灾及棉、毛、织物、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,电气火灾

  不适用于扑救硝化纤维、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,钾、钠、镁、钛、锆等活泼金属火灾,氢化钾、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。

2、七氟丙烷灭火系统

  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、液体表面面火灾或可融化的固体火灾、固体表面火灾和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。

 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: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,如硝化纤维、硝酸钠等;活泼金属,如钾、钠、镁、钛、锆、铀等;金属氢化物,如氢化钾、氢化钠等;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,如过氧化氢、联氨等。

3、惰性气体灭火系统

  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、固体表面火灾、液体火灾和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。

 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:硝化纤维、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;钾、钠、镁、钛、锆、铀等活泼金属火灾;氢化钾、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;过氧化氢、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;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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